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稅收法制建設研究會會費(以下簡稱為本會)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障本會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,充分體現服務會員的宗旨,確保工作開展的有效性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,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會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根據《民政部、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發【2003】95號)、《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》(京民社發【2014】354號)、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會費收取的規定、本會的章程,參照其他社團的會費標準,結合本會工作實際和發展規劃,制定本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。
第三條 會費標準。會員單位:10000元/年;理事單位:20000元/年;常務理事單位:30000元/年
第四條 會費收取。
1.會費是本會開展服務會員各項工作的主要資金來源,按照章程各會員單位、理事單位、常務理事單位有責任有義務積極按時足額繳納會費;
2.會費收取的時間:被批準入會后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,以后每年3月底前為繳費時間;
3. 會費通過銀行轉賬。
第五條 會費使用與管理。
1.會費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開展的稅務培訓、稅務咨詢、課題研究、論壇交流、專題講座、調研座談和相關會議等各項業務活動及日常公用經費支出;
2.本會嚴格執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,嚴格按照本會財務管理規定使用管理會費;
3.本會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會費收支使用管理情況,接受會員的監督審查;
4.在年檢時向社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。
第六條 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的調整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條 本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。
北京稅收法制建設研究會
二〇一九年八月